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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签订合资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9月21日 来源: 东阳律师   http://www.whzmlawer.com/

  方上校,东阳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如何申办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

  在实践中,企业兼并后企业的法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那么如何申办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企业为了更好地经营发展可以选择通过兼并的方式扩大企业规模,企业兼并后企业的法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申请公正要准备相应的公证材料。那么如何申办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申办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

  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兼并方与被兼并方所签订的企业兼并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有的兼并方式主要有: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

  申请办理企业兼并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的主要材料证件有:

  1、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理人资格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2、兼并意向书;

  3、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兼并的批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兼并的决议及主管部门对兼并的批文;

  4、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核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债权债务清理报告;

  5、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6、有关处理落实兼并中涉及到兼并方、被兼并方与第三人关系的材料;

  7、有关兼并的会议记录或备忘录;

  8、兼并合同文本;

  9、公证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合同公证的效力:

  1、合同公证并非订立合同的必要形式,已订立的合同是否要进行公证,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2、合同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合同公证在合同中的作用就是通过审查,来确认合法合同的法律效力,排除非法合同的错误效力。

  5、公证最本质的效力是社会公信力,公证机构自身,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与公示性质。

  6、对当事人双方来说,公证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也为生效合同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度。

  7、通过办理合同公证,能够规范、引导、监督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有效防止合同诈编等违法行为,促使合同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从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进行公证的事项

  1、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

  2、合同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内容十分复杂,专业程度较强。

  3、为了确保签订合同的双方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诉讼,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是否具备合法资格等进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

  4、公证机关对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等,要进行认真审核。

  5、合同公证范围: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箱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T程合同、运物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还包括十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联营合同、电子网络使用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劳动合同、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各种类型,都可纳入合同公证范围。

  6、在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具体收费可以到公证处咨询。

  7、建议委托律师起草或审查一下,然后再去公证,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申办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公证的效力如何的相关内容。综上,企业兼并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兼并方与被兼并方所签订的企业兼并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签订合资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资经营目前是一个火热的创业途径,不经可以减少初期出资成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性风险,减少投资损失。但是经营是需要签订相关合同的。那么,签订合资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为此,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签订合资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合资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资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资合同的特征

合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3、合伙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字样的名称。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4、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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